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
(国家档案局1987年8月29日颁布,自1987年8月29日施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,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,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,有效地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应贯彻“以防为主,防治结合”的原则,切实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,防治有害生物、防尘、防火、防盗、照明管理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等方面的工作。
第三条 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,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,是档案馆的重要任务之一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。
第二章 基本要求
第四条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,应有专人负责。省以上档案馆应设置技术管理机构,建立健全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章制度。
第五条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人员应刻苦钻研档案保护技术,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,努力成为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。
第六条 通过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,应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,清洁卫生,无虫霉滋生。
第三章 温湿度控制
第七条 档案库房(含胶片库、磁带库)的温度应控制在14~24℃,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±2℃;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~60%,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±5%。
第八条 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~15℃,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~45%。
第九条 各库房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,潮湿地区应配备去湿机,专门库房应安装空调设备。
第十条 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,一般每天两次,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,随时予以控制调节。注意积累库房温湿度变化的资料,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,以便掌握库内外温湿度变化规律,制订综合管理计划。
第十一条 空调、去湿或增湿设备应定期检修、保养。温湿度记录仪表应按设备要求定期校验。
第十二条 档案柜架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(一般柜背与墙不小于10厘米,柜侧间距不小于60厘米),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摆设,便于通风降湿。
第十三条 新建库房竣工后,应经6~12个月干燥方可将档案入库。
第四章 虫霉防治与除尘
第十四条 各档案馆应设消毒室或消毒箱,新接收进馆的档案经消毒、除尘后方能入库。
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虫霉检查制度,发现虫霉及时处理。
第十六条 配备吸尘器,加密封门或过渡门,除尘与防尘结合。有条件的档案馆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,防止污染气体进入库房。
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周围的空地应植树种草,搞好绿化,减少污染。对影响、恶化库房环境的污染源,应采取措施,及时清除。
第五章 防火与防盗
第十八条 档案库区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,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、更换。
第十九条 安全使用电器设备,定期检查电器线路。库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
第二十条 档案库房宜安装火警及防盗报警装置,并有切实可行的防盗措施。